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開發中加強草原生態保護的意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最嚴格草原生態保護制度,有效解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破壞草原生態問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導向,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嚴格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征占用草原行為,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切實從制度機制上加強礦產資源開發領域草原保護管理工作,持續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在祖國北疆構筑起萬里綠色長城。(一)嚴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落實最嚴格的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在草原生態紅線內嚴禁亂采濫挖、新上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其他草原除經依法依規批準的保障國家能源戰略安全項目外,不得新上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新上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在開展前期工作時,應征求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嚴格執行國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等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制度,把先預審、再立項、后建設的源頭把控原則落到實處。礦產資源在勘查時確需臨時占用草原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確定的權限分級審批。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屆滿后,使用草原的單位應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林草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等部門)(二)嚴格規范草原上已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對依法批準的草原上已建和在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和草原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在依法確定的礦區范圍外平面增擴面積,不得未經批準由井工開采變為露天開采,嚴格控制排渣場、排土場、煤矸石堆場、場區道路占用草原面積。對申請接續用地占用草原的,要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對原有礦山用地進行相應治理后,方可申請使用草原,資源枯竭服務期滿后退出并恢復植被。嚴格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自治區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和礦產資源領域專項整治要求,切實解決已建煤礦等礦產資源領域遺留問題。(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門)(三)嚴格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按照“誰破壞、誰治理”原則,嚴格執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標準,因地制宜開展生態修復,提升廢棄礦山、采礦沉陷區和煤田(矸石)火區治理效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督促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切實做好被占用草原的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對無責任主體的礦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履行修復治理主體責任,在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分類、分區、分階段組織實施。鼓勵企業修復無主礦山,并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利用修復后的土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科研單位,制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健全綠色礦山標準體系,提升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水平。(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門)(四)嚴格監管草原礦產資源開發。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草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責任,督促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林草、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一步做好草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形成監管合力。自然資源部門要強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監管,嚴格落實綠色礦山綜合治理工作要求。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強化礦山“三廢”治理及污染物達標排放監管工作。林草部門要加大礦區草原保護監督巡查力度,做好日常監管工作。水利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草原礦區水資源保護監管工作。充分利用“天空看、地面查”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全覆蓋式監督檢查,實現全方位監測監管,督促企業依法依規開發礦產資源。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建立工作臺賬,實行整改銷號制度。(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林草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能源局等部門)(五)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開發違法占用草原行為。各級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對未批先建、少批多占,以臨時名義長期占用草原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對拒不履行整改義務,亂占濫用草原的企業,依法列入誠信體系“黑名單”。對礦產資源開發中違法占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監管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林草局等部門)(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依法保護管理草原主體責任,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和草原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始終保持草原生態保護建設的戰略定力,及時研究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的草原生態保護問題,完善草原生態保護和礦山綜合治理責任制,建立長效監管工作機制,確保草原生態安全。(二)強化部門配合。自治區由林草部門牽頭,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礦產資源開發領域草原生態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各盟市、旗縣(市、區)也要參照建立相應機制。各成員單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對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政策建議,審定盟市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及階段性任務,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三)強化跟蹤問效。認真落實草原生態保護監督、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嚴格執行“一崗雙責”“失責追責”制度,對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追責問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礦產資源開發中草原生態保護情況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